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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枪拒捕被击毙,该不该?

2010-10-25 11:44:38 来源:


掏枪拒捕被击毙,该不该?

掏枪拒捕被击毙,该不该?
2005年12月03日 09:11:51

来源:燕赵晚报

【案件回放】

    11月8日上午11时10分,元氏警方获悉犯罪嫌疑人陈征军携带枪支潜回元氏县城威逼该县一家企业老板,索要现金9万元,并劫持该老板司机驾车前去取钱,随后送其再次出逃。因为陈征军是杀人在逃犯罪嫌疑人,且在闹市区蟠龙路劫持人质,元氏警方遂最大限度地疏散了周围群众并严密控制周边路口。

    12时20分左右,警方施计使司机离开汽车后,身着防弹衣、手持微型冲锋枪的4名民警果断地冲上前去,控制了汽车的两侧车门,砸碎玻璃,高声警告:“警察,举起手来,不许动!”

    面对警察的警告,陈征军不但没有举手投降,反而将手伸进随身携带的旅游帆布包,企图掏枪反抗。

    在此情况下,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行凶伤人,伤及闹市中的群众,民警当即开枪,陈征军被当场击毙。经过现场勘察,清理出陈征军携带的自制手枪一把、五连发猎枪一支,以及一把匕首和一副手铐。

    陈征军,男,35岁,元氏县槐阳镇南街村人,曾任元氏县物资局机电公司副经理。因为涉赌,导致欠债累累。2000年12月1日,元氏县人王志斌失踪。经过元氏警方调查,发现王志斌失踪前曾与陈征军在一起。警方依法对陈征军家进行搜查时,在墙上和卧室里的一件保暖内衣上发现了血迹;在院内西侧,铺了新土和玉米秸的水泥池中发现了王志斌的尸体。经法医鉴定,王志斌系被枪击中腰部,眉骨被钝器击伤致死;陈征军内衣及其家中墙壁上的血迹,均属王志斌所留。

    警方遂将陈征军列为杀害王志斌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并于2000年12月4日将已经潜逃的陈征军上网追逃。

    11月8日,元氏县警方在抓捕杀人在逃犯罪嫌疑人陈征军的行动中,陈征军掏枪拒捕,警方果断处置,当场将其击毙。此案经本报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本报特邀法律专家、学者以及市民代表就此案进行了座谈,大家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对此案的看法。

    学者说警察使用武器有法律依据

    赵朴英(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今年以来,全国各地连续发生犯罪嫌疑人拒捕被击毙的事情。人们对此称快的较多,尤其是对于那些有命案在身且持刀持枪拒捕者被击毙大为称赞。但对此也有人提出一些质疑,就是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拒捕者采取强制措施?解答这些疑问,首先要了解拒捕的性质及相关法律规定。

    拒捕是一种抗拒国家强制措施的行为,尤其是持刀、持枪、持爆炸物拒捕,会给警察及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带来危险,对这种行为法律要规定强有力的措施予以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这一条款就是警察对拒捕者采用击毙措施的法律依据,在紧急情况下,击毙拒捕者是法律赋予警察的一项权利。

    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拒捕者的暴力行为使警察及群众的生命受到伤害,或者给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而授予警察的权利。据此,警察行使这一权利的尺度应以制止拒捕者的暴力行为,防止生命受伤害和财产受重大损失为界限。不使用武器就能达到目的就不使用武器,击伤能制止其暴力行为就不击毙。当然,在紧急的情况下,这个尺度不好把握和选择,也不应对警察行使这一权利在法律上有太多的程度上的限制。

    总之,警察使用武器制服拒捕者是法律赋予的一项权利,但任何一项权利的行使都有一定的限制。只有把权利限制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才能实现其积极效果。

    检察官说击毙掏枪拒捕歹徒属正当防卫

    周琪(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首先应该肯定,元氏警方当街击毙杀人犯罪嫌疑人陈征军的行为,是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它是一种正义行为并受法律保护。

    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正当防卫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道德方面的义务;而对于负有特定职责的人民警察而言,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法定义务。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在打击和制止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负有特定的责任。鉴于人民警察的特定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在判明有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等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

    在这里,我还要强调一下,对于正当防卫,普通公民如果放弃防卫的权利,仅仅只能受到道义的谴责,而作为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民警察不履行防卫的义务和权利,则应负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1983年9月14日联合制定的《关于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必须实行正当防卫的时候,放弃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果轻微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法官说权力应置于法律监督之下

    王伟(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事件,各界给予了积极的评价。我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客观认识。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从此事件整个过程来看,陈征军因涉嫌故意杀人潜逃后,元氏警方即进行网上通缉,发现嫌疑人后又积极实施抓捕,因此,元氏警方积极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其次,对元氏警方履行职责是否正当的评价,应以法律规定为客观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对于正当防卫行为也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综观本事件,元氏警方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全部构成要件以及有关武器使用的规定,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受法律保护。

    再次,尽管法律并不排斥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但是,警察作为执法主体,负有特定的职责,对其职务行为应以更加严格的标准来衡量,尤其是在面对“生死考验”之时,更应强调防卫对象的不法性、现实危险性及防卫的必要性,否则将可能出现假想防卫甚至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其后果是十分可怕的。

    严格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非一对矛盾体,二者是相互统一的,依法执行职务本身就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尊重,关键是我们应始终坚持这样的理念:任何权力的行使应当首先尊重生命,以保障人权为出发点。

    警官说使用枪支法规应进一步完善

    刘生吉(石家庄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长):近年来,暴力抗法、拒捕袭警,甚至故意殴打伤害民警事件屡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是公安机关执法主导思想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损害了法律的威慑力、严肃性。元氏县公安局果断处置,当场击毙拒捕犯罪嫌疑人陈征军,避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应当给予充分的肯定,并大力宣传。

    暴力抗法、拒捕袭警事件,危害民警人身安全,在民警队伍中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在这些消极影响的作用下,部分民警在工作中畏首畏尾、患得患失,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宣传和表彰元氏县公安局当场击毙拒捕犯罪嫌疑人的做法,对于激发队伍士气,鼓励民警坚定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信心,增强执法责任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当然,还应进一步完善民警使用枪支的规定,工作中,民警使用枪支保护自身安全,制服犯罪嫌疑人是法定手段。但是,长期以来,民警使用枪支制服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缺乏操作性,民警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应当开枪、必须开枪制服犯罪分子缺乏明确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民警的手脚,影响了执法工作。因此,应当考虑从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完善民警使用枪支制服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规定。

    律师说案件起因引发沉重思考

    强英军(河北诚和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发生的最初原因,是犯罪嫌疑人对外欠有巨额赌债。当今社会赌博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遍存在的现象。

    赌博的外在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以娱乐消遣为目的非营利性行为,此种行为主要是满足人们的娱乐需要,因此法律是不禁止这种行为的;另一种是《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赌博罪:“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由于后一种赌博形式已严重危害到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成为各种社会矛盾主要导火索之一,因此,赌博罪是被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

    枪支作为一种杀伤力极强的武器,我国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的时间条件,限度条件,以及违规使用所造成的后果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同时,为了防止枪支在社会上流散,公安部门早已加强了对枪支的管理工作。

    本案案发现场地处繁华的闹市中心,周围有很多群众,且犯罪分子手中还有人质,如果持抢犯罪分子被激怒,周围群众及人质的人身安全就很难得到保障。办案刑警根据实际情况,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就在犯罪分子欲掏枪疯狂反抗的时候,刑警们勇敢地冲上去,并不失时机地开枪,将犯罪分子当场击毙,保护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

    市民说及时击毙歹徒是果敢明智之举

    王墨菊(石家庄市市民):办公室的晚报通常在每天九点半送到。报纸一来,即使工作再忙我也会放下手中的活儿,快速浏览重大新闻和社会事件,唯恐同事拿走,不能先睹为快。

    11月10日晚报上《陈征军掏枪拒捕时被击毙》的报道,引起了我的特别关注。

    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本人籍贯元氏,对发生在家乡的事自然十分敏感。二是我们元氏一向民风淳朴,怎么就出了个杀人潜逃、又潜回县城持枪勒索、闹市劫持人质的恶人?三是惊叹我们元氏警察的神勇机智,在恰当的时候寻找到恰当的时机果断地采取了恰当的手段,击毙杀人嫌犯陈征军,确保了群众和执行任务民警的人身安全,大快人心。

    我觉得元氏民警在陈征军拒捕时击毙他是果敢的明智之举。试想,如果执行任务的民警在陈征军“没有举手投降,反而将手伸进随身携带的旅游帆布包中,想掏枪反抗”的时候犹豫不决,而是期待恶人人性的复苏,必然会有现代版的《农夫与蛇》上演。

    那样民警、人质和群众的安危又会另生波澜,就像前一段哈尔滨解救一人质后,因一时心慈手软致使另一人质被割脖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一样,只能是空留遗恨。为什么要让无辜者死亡?为什么要给罪恶者反扑的机会?

    人眼是窗,人心是秤,人口是碑。元氏民警的素质在这一事件中得到体现,警察的神威再一次震慑打击了危害社会、百姓的不良分子。百姓希望社会安定和谐,自己能安居乐业、生活幸福。

    人民警察就是保一方百姓平安的守护神。我要告诫那些邪恶者:多行不义必自毙,凡事要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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